汕環罰字〔2018〕第12號
被處罰人:汕頭市第二人民醫院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12440500455941907T
法定代表人:鐘志剛
地 址:汕頭市外馬路28號
經調查核實,你單位具有以下環境違法行為:根據市環境保護監測站2017年12月28日監督性監測和市環保部門2018年1月26日現場檢查發現,你單位大門內西側門房前排污口排放的廢水中糞大腸菌群數超過《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國家標準GB18466-2005)所規定的排放標準限值。
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記錄表、調查詢問筆錄、監測報告((汕市)環境監測CS字(2017)第201700075402080101號)等證據材料為證。
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
我局于2018年2月26日向你單位依法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你單位在接到我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后,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稱大門口排放口的污水處理采取人工滴氯消毒的方式,存在一定的不穩定性,消毒效果難以保證,導致2017年12月28日環保部門監督性監測結果超標,并表示已落實和計劃落實整改措施。
經復核,你單位已完成大門口排污處理設施改造。2018年3月8日我局對你單位的整改情況進行復查,并在你單位大門口污水排放口取樣監測,污水達標排放。鑒于你單位能正確認識環境違法行為,積極落實整改措施,主動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具備《汕頭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規定》第十二條的從輕情形。我局對你單位違法情節予以綜合考慮,行政處罰參照執行《廣東省環境保護廳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試行)》第二章§9.2.6規定的裁量標準。
我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和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貳萬元。
你單位應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建行汕頭建營支行(地址:市長平路15號)汕頭市財政代收款專戶(銀行賬號:261008888);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繳款程序:被處罰人持本處罰決定書到我局開具繳款通知書,自行到建設銀行繳納罰款。我局具體承辦部門:政策法規科,地址:市豐澤莊東區5棟市環保局七樓,電話:88237572。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東省環境保護廳或者汕頭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金平區人民法院起訴。如向汕頭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復議申請逕送汕頭市行政復議集中受理中心(地址:汕頭市躍進路28號市政府辦公樓受理窗口;郵編:515041;聯系電話:0754-88988252)。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汕頭市環境保護局
2018年5月4日
附相關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后,方可排放。”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標準,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熱廢水或者含病原體的污水的”。
有前款第三項、第六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一項、第四項、第八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五項、第七項行為之一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