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冠業拉鏈服飾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注冊號:440500400009997
組織機構代碼:61753221-8
法定代表人:黃啟文
單位地址:汕頭市龍湖珠津工業區玉津南路一號
經市環保局龍湖分局2016年12月22日現場復查,以及市環境保護龍湖監測站監督性監測,并根據《監測報告》(汕龍環境監測HJS字(2016)第077號)的監測結果,發現你單位具有以下環境違法行為:你單位排放廢水中污染物的濃度超過《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GB4287-2012)表2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筆錄、監測報告等證據材料為證。
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超標排放污染物環境違法行為。拒不改正,繼續違法排放污染物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你單位將承擔被按日連續處罰的法律后果。
你單位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東省環境保護廳或者汕頭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向汕頭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復議申請逕送汕頭市行政復議集中受理中心(地址:汕頭市躍進路28號市政府辦公樓受理窗口;聯系電話:0754-88988252)。
我局具體承辦部門:汕頭市環境保護局龍湖分局
地址:汕頭市龍湖區梅溪東路經濟綜合樓五樓
電話:0754-88177070
汕頭市環境保護局
2017年1月3日
附相關法律法規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的規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