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環金罰字〔2018〕30號
被處罰人:汕頭市味可恩餐飲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511671394039Q
地址:汕頭市金砂路99號君悅華庭1幢110房
法定代表人:鄭炯棟
經汕頭市環境保護局金平分局2018年6月10日現場檢查,結合汕頭市環境保護金平監測站同日監測發現,你單位在位于汕頭市金砂路99號君悅華庭1幢110房的餐飲服務項目,在正常營業的情況下,邊界噪聲排放超過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限值5分貝以上。
以上事實有《汕頭市環境保護局現場檢查筆錄》、《汕頭市環境保護局調查詢問筆錄》、《監測報告》(汕環金監測HZ字〔2018〕006號)、《營業執照》(復印件)、現場拍攝照片等證據材料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我局于2018年7月6日向你單位依法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汕環金罰告字〔2018〕25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你單位接到我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后,在規定的時間內未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鑒于你單位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我局對你單位違法情節予以綜合考慮,行政處罰參照執行《廣東省環境保護廳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試行)》第二章第三項§3.4-3的裁量標準。
我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辦法》第三十二條第(十一)項的規定,決定對你單位處以如下行政處罰:罰款壹仟元。
你單位應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建行汕頭建營支行(地址:市長平路15號)汕頭市財政代收款專戶(銀行賬號:261008888);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繳款程序:被處罰人持本處罰決定書到我局開具繳款通知書,自行到建設銀行繳納罰款。我局具體承辦部門:汕頭市環境保護局金平分局,地址:汕頭市長平路47號,電話:88979041。
你單位如對以上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東省環境保護廳或者汕頭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向汕頭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復議申請逕送汕頭市行政復議集中受理中心(地址:汕頭市躍進路28號市政府辦公樓受理窗口;郵編:515037;聯系電話:0754-88988252)。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汕頭市環境保護局
2018年7月23日
附相關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等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的,其經營管理者應當采取措施,使其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
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罰款。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在經營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抽風機、發電機、水泵、音響設施或其他產生噪聲污染的設備的,必須采取有效的措施,使其邊界的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噪聲排放標準。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辦法》第三十二條第(十一)項的規定:(十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二十八條規定,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廣東省環境保護廳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試行)》第二章第三項§3.4-3裁量標準:噪聲超標5分貝以上的,處1000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