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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曾麗麗
地址:汕頭市金平區潮汕路湖頭村東側
電話: 82129080
2018年8月2日,汕頭市環境保護局VOCs專項執法檢查時,環境監測人員對你單位進行工藝廢氣排放監督性監測,據《監測報告》((汕市)環境監測AQ字(2018)第201800136401020101號)監測結果顯示,你單位凹印生產線廢氣處理后排氣筒(樣品編號:A18081700136405)工藝廢氣大氣污染物中總VOCs濃度超過廣東省地方標準《印刷行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DB44/815-2010)中II時段最高允許排放濃度。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
以上事實,有《汕頭市環境保護局現場檢查筆錄表》(2018年10月25日)、《汕頭市環境保護局調查詢問筆錄》(2018年10月30日)、《監測報告》((汕市)環境監測AQ字(2018)第201800136401020101號)、現場拍攝照片等證據材料為證。
我局于2018年11月28日向你單位依法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汕環金罰告字〔2018〕47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告知你單位有權要求聽證和進行陳述、申辯。你單位在接到我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后,在規定的時間內未向我局提出聽證申請,也未向我局提交書面申辯材料。
經我局2018年11月30日現場復查,你單位對工藝廢氣治理設施有進行整改,據《監測報告》((汕市)環境監測AQ字(2018)第201800136404020201號)顯示,你單位凹印生產線廢氣處理后排氣筒中苯、甲苯、二甲苯、VOCs排放濃度符合排放標準限值。
對你單位違法情節予以綜合考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參照《汕頭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規定》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四)項規定的裁量標準,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拾貳萬元。
你單位應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建行汕頭建營支行(地址:市長平路15號)汕頭市財政代收款專戶(銀行賬號:261008888);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繳款程序:被處罰人持本處罰決定書到我局開具繳款通知書,自行到建設銀行繳納罰款。我局具體承辦部門:汕頭市環境保護局金平分局,地址:汕頭市長平路47號,電話:88979041。
你單位如對以上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東省生態環境廳或者汕頭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向汕頭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復議申請逕送汕頭市行政復議集中受理中心(地址:汕頭市躍進路28號市政府辦公樓受理窗口;郵編:515037;聯系電話:0754-88988252)。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汕頭市生態環境局
??????????????????????????????? 2019年1月28日
附相關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建設對大氣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公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遵守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汕頭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規定》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四)項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二)初次實施違法行為且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四)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