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進我市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工作,全面改善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提升市民文明交通意識,確保市民出行安全順暢,汕頭市公安局近日向社會發出了《關于整治道路交通秩序的通告》。
《通告》針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和暢通的重點交通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汕頭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重申:
嚴禁無牌無證、假牌假證和報廢、拼裝等非法摩托車上路行駛,違者依法扣車、記分、罰款;符合行政拘留條件的,一律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嚴禁駕乘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違者處罰款200元,記2分;嚴禁摩托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違者處罰款200元;嚴禁摩托車安裝改裝遮陽傘等影響交通安全的裝置,違者強制拆除非法裝置并從嚴處罰。
嚴禁違反規定停車,違者處罰款200元。妨礙正常通行的,依法拖離現場。
嚴禁非法占用道路、道路停車泊位,違者責令改正,并處罰款300元。
嚴禁無證駕駛機動車,違者依法扣車。無證駕駛摩托車等非汽車類的,處罰款1000元并處15日以下行政拘留;駕駛汽車類的,處罰款1500元并處15日以下行政拘留。
嚴禁駕駛機動車飆車、追逐競速,違者處罰款2000元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嚴禁飲酒后駕駛機動車,違者處罰款2000元,暫扣6個月駕駛證,記12分;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依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機動車駕駛證,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嚴禁車輛超員、超載、超速行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違者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嚴禁泥頭車在未完全密閉的狀態下運輸渣土、砂石等物品。一經查獲,將依法從嚴處理。
嚴禁故意遮擋、污損或者不按規定安裝號牌以及闖紅燈、越線、逆行等交通違法行為,違者處罰款200元,并按規定分別對駕駛人記12分、6分、3分。
嚴禁非機動車、行人違法進入機動車道、隨意橫穿馬路、翻越護欄、駕駛電動自行車不戴頭盔等交通違法行為,違者處50元以下罰款或者按要求勸導交通、參加交通安全學習。
因車輛不符合國家標準、地方法規、規章規定等導致無法辦理車輛登記的,車輛所有人、管理人應積極自行清理,嚴禁上路行駛。機動車達到強制報廢標準的,應依法報廢車輛。
摘自2020-4-26《汕頭日報》0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