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劃是引導城市能源結構調整的重要手段,也是改善城市空氣質量的重要措施。自《關于重新劃定汕頭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意見》(汕府〔2017〕143號,簡稱《意見》)實施以來,我市禁燃區建設和高污染燃料鍋爐淘汰改造工作穩步推進。2019年我市實施行政機關機構改革,有關單位的名稱和職能均相應發生了變化。根據《汕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抓緊做好機構改革涉及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修改工作的通知》(汕府辦傳〔2020〕9號),為確保《意見》適應我市行政機關機構改革的新要求,我局按程序牽頭組織對《意見》進行了修訂,在兩輪征求相關職能部門意見和網上公開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對《意見》進行了修改完善,報市政府審定。2020年12月11日,市政府以汕府【2020】128號文《汕頭市人民政府〈關于重新劃定汕頭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意見〉的通知》印發實施。
一、主要依據及背景
(一)根據2016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劃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并根據大氣環境質量改善要求,逐步擴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高污染燃料的目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在禁燃區內,禁止銷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已建成的,應當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改用天然氣、頁巖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
(二)2017年3月27日,環保部發布《高污染燃料目錄》(國環規大氣〔2017〕2號),2001年發布的《關于劃分高污染燃料的規定》(環發〔2001〕37號)同時廢止。根據《高污染燃料目錄》,按照控制嚴格程度,將禁燃區內禁止燃用的燃料組合分為Ⅰ類(一般)、Ⅱ類(較嚴)、Ⅲ類(嚴格);城市人民政府根據大氣環境質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費結構、經濟承受能力,在禁燃區管理中,因地制宜選擇其中一類。
(三)2017年5月11日,環保部辦公廳《關于明確執行高污染燃料目錄有關問題的復函》(環辦大氣函〔2017〕749號)中規定,城市人民政府可因地制宜選擇《高污染燃料目錄》中不同燃料組合類別(Ⅰ類、Ⅱ類和Ⅲ類),分區域合理劃定不同類別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區。
二、主要修改內容
(一)因機構改革,《意見》中第三(一)2中“龍湖區除外砂鎮和新溪鎮”修改為“龍湖區除外砂街道、龍華街道、新溪街道和新海街道”,禁燃區劃定范圍不變。
(二)根據機構改革后,有關單位的職能發生調整,將《意見》中“第五點管理職責”修改為:各區、縣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不含高新區、保稅區、華僑經濟文化合作試驗區直管區)禁燃區管理的責任主體,高新區、保稅區管委會是管轄范圍禁燃區管理的責任主體,華僑經濟文化合作試驗區管委會是華僑經濟文化合作試驗區直管區禁燃區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按市政府規定期限落實高污染燃料設施的淘汰改造工作;發改部門負責推進工業園區和產業集聚區集中供熱基礎設施建設,負責改進城市能源結構,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住建部門負責加快推進城市天然氣管網建設,推廣天然氣使用;生態環境部門和市場監督部門依照各自工作職責共同負責指導相關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實施高污染燃料設施的淘汰改造工作;市場監督部門按照職責依法對在禁燃區內銷售高污染燃料的責令改正,沒收原材料、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下劃線部分為修改內容)
(三)禁燃區劃定范圍不變。
三、管理要求
(一)禁燃區內禁止新建、擴建燃用相應高污染燃料組合的設施,已建成的應當在市政府規定的期限內改用天然氣、頁巖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本條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有關規定。
(二)禁燃區內禁止銷售相應高污染燃料組合、禁止不按規定停止燃用相應高污染燃料組合,違者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本條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七條有關規定。
(三)禁燃區內使用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和氣化供熱項目的,污染物排放濃度要達到或優于天然氣鍋爐對應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折算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時,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按9%執行,生物質氣化供熱項目按3.5%執行)。本條源于《廣東省鍋爐污染整治實施方案(2016-2018年)》第二大點第(六)點第3小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