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復:根據《汕頭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一)、駕駛電動自行車應戴安全頭盔”之規定,騎電動自行車應戴頭盔(第八十七條作出處罰規定:駕駛電動自行車未戴安全頭盔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要求其協助勸導交通一小時或者觀看交通安全視頻錄像兩小時)。
(《民聲熱線》第十三輪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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