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范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行為,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和國家、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汕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的審核工作。管理中心設立的分支機構,根據管理中心的授權辦理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業務。
第四條 管理中心委托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指定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的金融業務。
第二章 提取條件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可以提取個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六)職工家庭沒有自住房產,其家庭租賃普通自住住房(不含車庫、鋪面)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15%的;
(七)男滿50周歲,女滿45周歲的失業職工的;
(八)職工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九)職工因突發事故或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十)農村戶籍職工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回原籍務農的。
職工除依照本條第(五)項規定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外,依照其他項的規定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必須沒有正在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六條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歸入本市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第七條 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一)、(五)、(六)、(八)、(九)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后的賬戶余額最少保留10元,但實際發生額少于賬戶內余額的,按實際發生額提取;依照第(二)、(三)、(四)、(七)、(十)項及第六條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全部余額,同時注銷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八條 職工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一)、(五)、(六)、(八) 、(九)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配偶可同時提取其個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但實際發生額少于賬戶內余額的,按實際發生額提取。
第九條 職工及其配偶購買自住住房,未使用住房貸款(包括住房公積金貸款和購買自住住房商業性貸款),需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購房款的,自購房合同在房產管理部門備案登記或交易轉移登記后一年內,可以一次或分次申請提取。
購房提取額為職工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但不得超過已支付的購房總價款。
第十條 未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自建設管理部門批準之日起一年內,可以一次或分次申請提取;大修自住住房的,自大修之日起一年內,可以一次或分次申請提取。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金額為職工個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但不能超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實際發生額。
大修是指需要牽動或拆換住房部分主體構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的行為,主要適應于嚴重損壞房屋,不包含裝修、裝飾、小修、中修等。
第十一條 職工及其配偶購買自住住房,使用個人住房貸款(包括住房公積金貸款和購買自住住房商業性貸款)當期還款后一年內,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貸款的本息,雙方每次合計提取額不得超過一年內已還款額。一年內分多次提取的,提取合計款額不得超過一年內已還款額;提前還款的,一年內可一次或分次申請提取,提取總額不得超過已提前還款額。
非用于購買自住住房的商業貸款,如個人綜合類消費貸款、住房裝修貸款等,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還貸。
第十二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項規定的職工及配偶可在當期還款后一年內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額為租賃房屋的月租金扣除家庭工資收入15%后的差額部分,且每月最高提取額不超過800元,雙方每次合計提取額不得超過一年內已還且規定的最高款額。一年內分次提取的,提取合計款額不得超過一年內已還且規定的最高款額。租賃房屋須為普通自住住房(不包含鋪面或車庫),以經房屋租賃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為依據,家庭工資收入以職工及配偶雙方月工資收入總額之和為計算依據。
第十三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八)項規定的職工,每年可申請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每次提取額不超過我市勞動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2倍。
第十四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九)項規定的職工,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重大疾病指慢性腎衰竭(尿毒癥)、白血病、惡性腫瘤、再生障礙性貧血、重大器官移植手術、各種癌癥病變等。
第十五條 在我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其戶口屬農業戶口,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回原籍務農的,可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
第十六條 使用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及其配偶,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申請提取的款項應首先用于付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三章 提取程序及應提供材料
第十七條 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可向管理中心辦事窗口領取或在管理中心網站下載《汕頭市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審核表》一式二份,并填寫相關信息。職工持《汕頭市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審核表》、住房公積金專用存折以及其他證明材料,到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可不用所在單位或原所在單位核實。
第十八條 職工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應按下列情形同時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一)購買自住住房,未使用住房貸款,符合提取條件的:
1、首次提取的
⑴ 購買一手住房的,應提供房地產權證或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登記的購房合同、購房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⑵ 購買二手住房的,應提供房地產權證或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交易轉移登記的購房合同、契稅完稅憑證原件及復印件;
⑶ 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⑷ 房地產權所有人的配偶提出申請的,須提交夫妻關系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2、同一購房行為,非首次提取的
⑴ 購買一手住房的,應提供房地產權證或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登記的購房合同、購房發票原件;
⑵ 購買二手住房的,應提供房地產權證或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交易轉移登記的購房合同、契稅完稅憑證原件;
⑶ 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⑷ 房地產權所有人的配偶提出申請的,須提交夫妻關系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1、建設管理部門批準建造、翻建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2、工程預結算依據及付款憑證原件及復印件;
3、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房地產權所有人的配偶提出申請的,須提交夫妻關系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三)大修自住住房的:
1、房地產權證原件及復印件;
2、提交由具有房屋質量鑒定資質機構出具的房屋嚴重損壞的房屋質量鑒定證明書、工程預決算依據和支付費用憑證原件及復印件。
3、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房地產權所有人的配偶提出申請的,須提交夫妻關系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四)離休、退休的:
1、離、退休證原件及復印件;
2、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五)死亡的(由其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出申請):
1、已注銷戶口的戶口簿,如果未辦理戶口注銷的,須提交死亡證明書或者火化證明書原件及復印件;
2、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繼承公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六)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1、終止勞動關系有效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2、勞動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證明材料或區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3、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七)出境定居的:
1、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勞動管理部門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2、經批準出境定居的通知書及護照或所在國的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八)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1、首次提取的,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合同原件及復印件;非首次提取的,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合同原件;
2、本息還款存折(須打印到申請日止的還貸明細)或銀行有效的本息還貸記錄原件及復印件(汕頭市住房公積金貸款還貸部份可不用提交);
3、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房地產權所有人的配偶提出申請的,須提交夫妻關系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九)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15%的:
1、夫婦雙方失業證或夫婦雙方月收入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2、經房屋租賃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3、夫妻關系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4、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5、房租的收據或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6、由房產管理部門出具的職工家庭沒有自住住房的證明。
(十) 職工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1、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有效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2、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十一)男滿50周歲,女滿45周歲的失業職工的:
1、勞動部門失業就業登記手冊原件及復印件;
2、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十二)職工因突發事故或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1、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突發事故或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證明材料;
3、職工本人的書面說明。
(十三)農村戶籍職工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回原籍務農的:
1、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2、申請人回原籍務農的聲明書;
3、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第十九條 經審核準予提取的,職工憑居民身份證、住房公積金專用存折和管理中心審核同意后的《汕頭市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審核表》等有關文件到受托銀行辦理提取支付手續。
經審核不準予提取的,管理中心應告知申請人不準予提取的理由。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以欺騙手段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依法追回違法所提款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管理中心及工作人員應當恪盡職守,秉公辦事;對不依法履行職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 12月31日止。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2007年6月28日發布的《關于印發〈汕頭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的通知》(汕房金管〔2007〕6號)同時廢止。